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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6-06-12 浏览次数:649
    一、事项名称: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颁布)
    三、申请条件:发现违法事实,语委办审查立案。
    四、办理材料: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五、办理地点:语委办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30
    七、联系电话:(0427)2285998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810936
    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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