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教育局开云(中国)做好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文教局)、经济区相关部门、市直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纠正公办中小学为抢挖生源跨地域跨学区违规招生行为,根据《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市教育局决定,制定并下发《盘锦市教育局开云(中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就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小学招生工作
1.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中“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接受教育” 的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儿童
2.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划片分校,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不得任意招收不属于本校招生范围的学生入学,不得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
3.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居住地(户口)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即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父母已故)同一户籍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一致的房产证。
4.市直属的相邻两所学校学片划分原则上以学校之间的主路为界。各自要按照划定的学片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片招生,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入学。
5.实行阳光分班,按个头高低合理排座。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合理配备师资,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班与班之间学生数原则上不得相差2人,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编排座位。
6.学校要根据学位情况,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特别是要保障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7.小学班额原则上要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班额要逐步缩小,实施小班化教学。
8.除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其他极特殊原因造成上学困难外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极特殊情况者,需经相关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初中招生工作
1.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对口升入初中部;市实验小学、鹤乡小学升入市一完中;双台子区除宋家小学、朝阳小学、良种场小学、后腰小学升入市二中外,其他小学按照“划片分校,就近入学”原则升入初中。
2、市教育局根据小学毕业生所在户籍、房产证等证件和各初中的学位情况,将坐落在双台子区小学毕业生分配到市直各初中。
3.各初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也不得招收不属于本校招生范围的学生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根据各初中的学位情况,由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到各初中就读。
5.各学校要按照初中新生摸底考试成绩,实行阳光分班,班与班之间学生数原则上不得相差2人,严禁设置重点班、实验班等。
6.初中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入学生,由于父母工作调动(如外省市调入我市)等特殊情况需要转入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方能注册学籍和就学。但中考必须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考试,不享受名额到校公费生待遇。
7.学生和学籍不得分离即“籍随人走”,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各学校不存在借读生。
8.初中班额要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0人。
三、高中招生工作
1.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为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实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即“三限”政策。
2.严格划定招生范围继续实施盘锦市高中、省实验中学辽滨实验学校在市域内跨县(区)招生,跨县(区)招生比例为公费生(不含体艺特长生、藏族生)计划的30%。其它高中不得进行跨区域(县区)招生。
3.合理划定公费、择校生比例。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招生公费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10%。
4.严格控制班额普通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有条件的优质高中班额要逐步减小,实施小班化教学,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
5.严禁各种炒作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考试成绩做各种炒作和以高考成绩评价教师。
6.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不得招收复读生,盘锦市域内各高中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
7.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中考加5分,从2012年秋季起,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取消此项加分政策。
8.对于没有中考成绩、不执行“三限”政策录取的学生,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学籍,三年后不得参加高考。
四、说明
1.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我市中小学招生、转学、休学、毕业等学籍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国家学籍管理系统。
2.市教育局将严格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对违规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注册学籍,没有学籍的毕业生不得参加中考和高考。
3.今后市财政将按照各校学籍人数测算并拨付公用经费。
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不得出台与本通知精神相悖的政策,对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盘锦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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