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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开云(中国)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1 浏览次数:929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开云(中国)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基二〔2014〕8号),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中小学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中小学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厅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

    第三条 教科书选用应坚持适宜性,符合本地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坚持多样性,满足不同地区的需要;坚持公平、公正性,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科书选用工作,每年转发教育部《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公布《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含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学用书目录增加部分)》。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五条 我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以省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科书的选用工作。

    第六条 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应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1/2。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负责教科书的初选工作。各学科组应由同学科、同学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教研人员等组成,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成员和学科组成员原则上不能重复。

    第七条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担任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八条 学科组应当研读《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以及符合条件各版本的本学科教学用书,经所有参加评选人员签字确认,提出本学科组初选意见。

    第九条 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科组汇报,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决定选用结果。各选用单位应将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

    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选用工作统筹,其他学科教科书,义务教育每个学科要选用三种版本以上(含三种),普通高中每个学科要选用两种版本以上(含两种),特殊情况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教科书选用结果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全省教科书选用结果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教科书版本,应考虑教科书的衔接,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教科研部门等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地区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当地教育教学实际不相适宜,由教科书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十二条 教科书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用教科书: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

    (三)与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教科书使用的。

    第十三条 教科书选用工作一般应在当年5月15日前完成,为教科书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教科书选用工作除接受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外,还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在教科书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二)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违反选用工作纪律的;

    (三)选用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科书的;

    (四)对《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的;

    (五)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用教科书的。

    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科书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教科书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科书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科书正常选用秩序的,省教育厅将取消其本次教科书在该行政区域内的选用,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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