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申请条件:符合《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教发[2015]190号)规定的报名对象、报名条件,且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的,可报名参加本次面试。
四、办理材料: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者,可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自行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依照报名系统指引及相关要求进行信息输入。
五、办理地点:市教育局人事科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下午17:00
七、联系电话:(0427)2824058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662086
九、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