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对在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三、申请条件:
1.“盘锦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
2.“盘锦市师德师风标兵”的参评范围:近五年内已荣获“盘锦市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包括本次评选的盘锦市优秀教师)。
3.“盘锦市优秀教师”参评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专任教师。
4.“盘锦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5.“盘锦市教育系统教科研先进个人”的参评范围:全市教育系统对教科研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
6.“盘锦市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的参评范围:关心盘锦市教育、支持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关工委同志、学校法制副校长、企业家等等)。
四、办理材料:
《盘锦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一览表》《盘锦市优秀教师推荐对象一览表》《盘锦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一览表》用Excel2003制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各一式1份,电子版各1份。
《盘锦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申报表》《盘锦市优秀教师申报表》《盘锦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表》《盘锦市师德师风标兵申报表》,纸质版各一式1份(双面打印),电子版各1份。
以上所有申报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需经市、区(县)教育纪检部门出具无违规、违纪的相关证明。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1份。五、办理地点:各相关教育阶段学校、各县区教育局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30
七、联系电话:(0427)2824058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662086
九、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