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教育厅制定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补课行为“八不准”
1. 不准课上不讲课后收费讲;
2. 不准抢跑超前超纲讲;
3. 不准到校外培训机构讲;
4. 不准诱导或推荐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 不准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学生信息;
6. 不准把学生评价与培训机构考试成绩挂钩;
7. 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家长布置批改作业;
8. 不准根据家长身份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
辽宁省教育厅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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