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开云(中国)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辽教函〔2019〕221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属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开云(中国)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现就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本地、本校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客观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 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及有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市、县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尚不具备信息系统对接条件的,由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核查验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五、 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 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市、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资助政策、得益于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应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开云(中国)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七、 相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部门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三)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必须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 附则
各市、各省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开云(中国)印发《辽宁省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教发〔2018〕2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7〕62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扶贫办 辽宁省残联
2019年7月8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扶贫办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 |||||||||||||||
申请资助项目 | 高校:□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职:□助学金 □免学费 高中:□助学金 □免学费 义教:□寄宿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学前:□入园资助金 |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此栏亲笔书写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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