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教育局权责事项目录(2020)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2)法律审核;(3)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2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2.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2)法律审核;(3)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3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2)法律审核;(3)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4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2)法律审核;(3)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5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开云(中国)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2)法律审核;(3)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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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
1.发放责任:考生通过国家教师考试提交申请后,省厅自动受理、完成审核并准予打印证书,加盖印章后分送至各市。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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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实地考察;(2)法律审核;(3)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3.决定责任:(1)与公安局签署有关意见;(2)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核准决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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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行政确认 | 【规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发放责任:考点通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自动受理、完成审核并准予打印证书,省语委办公室加盖印章后分送至各市。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
9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1.普通高中学校新生注册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开云(中国)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开云(中国)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8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辽教发[2008]9号)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2.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异动办理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开云(中国)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教育厅开云(中国)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87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辽教发[2008]9号) |
1.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2018年12月29日再次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通过) |
1.组织评估阶段责任:市教育局按照省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制定评估方案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结果公布阶段责任:市教育局将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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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职教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开云(中国)发布<开云(中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规范性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开云(中国)印发<辽宁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86]6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评审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13 | 高校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职教师、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2.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行政确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开云(中国)发布<开云(中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规范性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规范性文件】《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112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开云(中国)印发<辽宁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1986]6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评审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14 | 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规章】《财政部教育部开云(中国)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规章】《财政部教育部开云(中国)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规范性文件】《开云(中国)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
1.受理责任:接收市内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符合条件学生的初评材料。 2.审查责任:对市内学校提交的学生奖助学金相应资助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情况,需要实地检查的,根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深入学校调阅相关评审档案,核实具体情况;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3.决定责任:对评审材料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学校,予以审核通过;对评审材料不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告知相关学校具体理由并要求改正。 4.送达责任:将市内学校报送的学生资助评审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厅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市内学校学生资助金评审情况实地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
15 |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行政奖励 | 【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开云(中国)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规范性文件】《开云(中国)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文件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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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开云(中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文件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
17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30日教育部令第8号)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开云(中国)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05]9号)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开云(中国)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印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受理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印发文件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
18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再次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评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相应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相应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19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2.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再次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评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相应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相应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局委托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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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3.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变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再次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评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相应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或相应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局委托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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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4.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再次予以修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评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相应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相应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局委托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22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设立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再次予以修改)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评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相应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相应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备案责任:将批准项目上报教育部备案,准予备案的,发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予备案的,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 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局委托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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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2.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再次予以修改) 【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开云(中国)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专家评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发给相应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相应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备案责任:将批准项目上报教育部备案,准予备案的,发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予备案的,发给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 6.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局委托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盘政发〔2016〕37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24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诉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诉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申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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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受理责任:对学生所报材料是否齐全及申诉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程序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程序或材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调查取证责任:同意受理后,根据学生申诉材料反映的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及其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收集材料。调查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 3.审查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处理)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答复责任:形成《盘锦市教育局开云(中国)**申诉答复书》,并告知学生及所在高校。 5.送达责任:将《盘锦市教育局开云(中国)**申诉答复书》分送学生及所在高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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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省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颁布) |
1.拟定方案责任:根据要求拟定实施方案,确定督导事项,明确相关要求,组成督导小组,下发督导通知。 2.接收责任:接收被督导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有问题应及时告知。 3.督导检查责任:(1)督导小组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2)实施现场考察。(3)合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听取被督导单位申辩。 4.决定责任: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5.事后责任:(1)形成督导报告,根据要求报市政府或省督导办,并向社会公布;(2)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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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民办学校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第26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开云(中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开云(中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开云(中国)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单位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消息。(2)申请单位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单位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给予年检合格;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合格的送检民办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年检栏上盖章。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盘锦市教育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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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1.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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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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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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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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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根据盘政发〔2016〕42号 文件,此项职权赋权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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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4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幼儿园有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5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幼儿园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6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幼儿园教职工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7 |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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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执法(或者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并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核实的情况和法律适用等对事实进行违法性认定。对不构成违法事实的,不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构成处罚条件的,拟定处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提出处罚意见并进行法律审核,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由、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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