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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教育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

发布时间:2022-04-26 浏览次数:555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 行政裁量权基准
1 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达标、实施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违反资产管理、招生等方面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涉事学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3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
2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涉事学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3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
3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事学校、教育机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3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
信息来源:法规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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