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教育局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主要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1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1.办学申请报告 2.学校创办人及董事会成员有关资料 3.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4.个人申请办学的,离退休人员办学须具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5.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具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6.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具有当地街道、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7.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8.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任课教师的学历证明、职称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10.建筑质量鉴定证书、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件(提供保送相应文件) |
2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
1.开办学校的申请书 2.学校章程 3.申请人证明文件(举办者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条件允许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有关部门(或官方网站)查询,进行网上数据核验) 4.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5.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 6.师资来源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件(提供保送相应文件) |
3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1.二代身份证原件 2.按个人所属类型,选择以下其一:a.户籍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b.居住证申领地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原件;c.就读学校为盘锦市的申请人,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已经毕业离校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代替学生证 3.学历证书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个人承诺书》 7.1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 8.《体检表》 9.《盘锦市教师资格认定个人健康情况承诺书》 |
证件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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