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中国)盘锦市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盘教通〔2022〕33号
按《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云(中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有关要求,为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
1.因疫情防控要求关闭的幼儿园在关闭期间一律不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不得以开设网络课程等形式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2.幼儿园闭园当月、开园当月按幼儿实际在园日折算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开园次月起,恢复执行《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的相关规定。
二、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职教育阶段收费有关事项
1.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2.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对已按学年和学期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退费。具体办法为: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三、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1.因疫情防控要求停止线下教学的学校,线上教学期间一律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对于因防控要求未能及时返校复课的学生,学校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2.学校应根据实际提供课后服务时间按日计收课后服务费,对已按学年和学期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应根据实际提供课后服务时间合理退费。
盘锦市教育局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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