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教育局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 部门职责 | 依据 | 工作事项 |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
1 |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制定预案、加强演练。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1.指导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符合校园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指导学校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开展各类应急演练,提高师生自救互救能力; 3.指导学校制定师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对师生开展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
1.未按要求转发或印发文件部署相关工作。 2.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生产综合性会议。 3.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4.安全事故调查程序不合法。 5.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纠正的。 6.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核实并依法处理的。 7.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
2 | 安全检查:对校园安全的综合检查,包括:安全体系、消防、水电气、食品安全、交通、危化品、三防、防溺水、防护栏杆、相关方作业、校园周边等方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五十九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七条; 3.《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1990-02-01实施,全文。 |
1.通过开学前安全检查、多部门安全联合检查、日常飞行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工作; 2.通过回头看、安全隐患整治报告、驻点督导、专项整治活动等形式,对检查情况进行追踪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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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电气安全、实验室安全等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号 2006年9月1日实施
第五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21年4月29日)第五十二条。 |
1.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学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学校组织师生进行线上线下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森林防火教育; 2.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通过回头看、安全隐患整治报告、专项整治活动等形式,督促学校整改消防隐患,并进行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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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校车安全:人员配备、证照、检查及保养等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1.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举报机制; 2.指导学校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对校车申请行驶许可进行审核,并对校车安全行驶进行监督检查; 3.通过回头看、安全隐患整治报告等形式,对检查情况进行追踪,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年检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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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加工操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四章 第五十七条; 2.《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全文; 3.《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四号,1990-02-01实施,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1.组织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尤其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预案,并开展食品安全演练工作; 2.指导学校通过通讯群、APP、线上知识竞答等方式进行日常宣传; 3.通过开学前安全检查、日常飞行检查、学校自查自报自改、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4.通过回头看、安全隐患整治报告等形式,对检查情进行追踪并及时反馈给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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