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告知书
- 发布日期: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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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我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与企业担当。在此,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五一”假期将至,为持续规范、净化校外培训环境,共同维护好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我们向各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教育部门审批不得开展线上或线下的学科类校外培训,也不得以“托管”“教育咨询”“家政服务”等方式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对机构擅自举办学科类培训的行为,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机构日常管理和经营
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对机构证照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收(退)费规定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遵守培训时间规定,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培训材料的审核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严禁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严禁机构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对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机构应当诚信经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依法规范培训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再次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打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培训生态!
盘锦市教育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