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二、设定依据: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条件:卫生监督部门提供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工作的证据。
四、办理材料:由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五、办理地点:盘锦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30
七、联系电话:(0427)2834787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662086
九、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