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对各级各类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 设定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年5月19日颁布)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三、申请条件:无
四、办理材料:无
五、办理地点:市招考办
六、受理公众办事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下午17:30
七、联系电话:(0427)2811793
八、监督投诉电话:(0427)2662086
九、办理流程:
1.对在考试现场或考后经考试监控录像回放审查发现的考生违规行为,由考试工作人员详实填写《××考试考生违规处理意见书》;
2.考生本人签字确认《××考试考生违规处理意见书》;
3.市招考办报省招考办审核批准后,下发《××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告知书》,由考生签字确认;
4.考生签收《××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告知书》7日后,下发××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送达书》,由考生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