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现就《盘锦市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时有发生,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影响社会稳定。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开云(中国)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校闹”治理做了原则规定。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2019年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研究制定了《教育部等五部门开云(中国)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政策举措,形成独立、权威、有效的纠纷化解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校闹”处置机制。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有效维护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持续安全稳定。市教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盘锦市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1.突出“预防为先”。实践中,“校闹”主要由学校人身伤害事故引起。《意见》强调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要求学校要科学、规范处理,及时救助,保障受伤害方权益,给予相应援助,避免产生纠纷。
2.实现“不闹也赔”。实践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充分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造成少数家长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各级各类学校要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损害赔偿机制,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损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各县区可以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处置机制。
3.强调“闹也不赔”。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之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4.做到“坚决打击”。《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生上述8类“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5.坚持“联合治理”。治理“校闹”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要发挥公安机关重要作用,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要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防止舆论炒作、混淆视听;要加强法治教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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