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10月26日,市教育局发布了《盘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就全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主要制度、执法规范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基本性的规定。该《实施办法》自2020年10月26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行政执法单位是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是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接受有权机关以及本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了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确保主体资格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理。
(三)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考核重点、监督结果的运用。
(四)明确了追责情形与追责方式。《实施办法》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责任人的确定、相关情况的处理办法。对于行政执法人员,除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限期整改等责任追究方式外,还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等形式。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明确了从重、从轻以及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实施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并规定了从重、从轻以及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体现了责任相称原则,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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